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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先亮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先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2刑初110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先亮,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长沙市望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抓获,12月16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先亮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后,适用速裁程序,同月19日转为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同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先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3日10时许,因被告人徐先亮将垃圾倒在被害人徐某1家的树底下,被害人徐某1的母亲金某便到徐先亮位于长沙市望城区东城镇泉丰村的家中与其理论,随后两人发生口角,后徐先亮便朝金某的脸上、身上泼洒猪粪,并致金某摔倒在地受伤。金某回家后将此事告知了儿子徐某1,徐某1听闻后赶到徐先亮家质问徐先亮,继而与徐先亮发生肢体冲突,期间徐先亮手持方凳多次击打徐某1头部,致徐某1额骨骨折、头面部皮肤和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徐某1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徐先亮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后,徐先亮向被害人徐某1赔偿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6.5万元,取得了徐某1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先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先亮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徐先亮赔偿了徐某1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徐某1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被告人徐先亮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徐先亮当庭提出如下辩解意见,其与徐某1发生争执后,先是用刀砍了徐某1头部,后又用方凳多次击打徐某1头部,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3日10时许,因被告人徐先亮将垃圾倒在被害人徐某1家的树底下,被害人徐某1的母亲金某便到徐先亮位于长沙市望城区东城镇泉丰村的家中与其理论,随后两人发生口角,徐先亮便朝金某的脸上、身上泼洒猪粪,并致金某摔倒在地受伤。金某回家后将此事告知了儿子徐某1,徐某1闻讯后到徐先亮家门口与徐先亮理论,两人随即也发生口角,徐先亮用手指着徐某1的鼻子和额头,徐某1便用手将徐先亮的手挡开,徐先亮往徐某1身上打了一拳,徐某1用拳头还击徐先亮。在对打过程中,徐先亮顺手拿到一把无柄菜刀朝徐某1头面部砍去,造成徐某1右额部出现5.2cm的裂创,脸上血流不止。徐某1一边用手挡,一边往前坪跑,徐先亮见徐某1受伤,也未再追赶。徐某1见脸上出血不止便又走到徐先亮跟前,让其提供一杯茶水,徐先亮予以拒绝,并从地上拿起方凳再次击打徐某1。2016年11月25日,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出具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徐某1所受损伤符合锐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1、头面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2、额骨骨折。徐某1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两处轻伤二级)。到案后,被告人徐先亮在第二次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徐先亮与被害人徐某1、金某达成调解协议,徐先亮向徐某1赔偿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6.5万元,并取得了徐某1的谅解。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徐先亮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徐先亮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的受案情况。(4)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徐先亮赔偿徐某16.5万元,并取得了徐某1的谅解。2、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因被告人徐先亮将垃圾倒在被害人徐某1家的树底下,金某与徐先亮理论,遭到徐先亮泼粪,其子徐某1找徐先亮理论,徐先亮用刀砍伤徐某1并用方凳击打徐某1。3、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明徐先亮对金某泼粪,徐先亮用方凳击打徐某1头部。4、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证明母亲金某因倒垃圾的事情与徐先亮发生纠纷,被徐先亮泼粪,徐某1到徐先亮家找徐先亮理论,因徐先亮用手指着徐某1被徐某1挡开后,徐先亮用一把生锈菜刀砍中徐某1头部,后又持方凳追打徐某1,但被徐某1用手挡开。5、被告人徐先亮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徐先亮先后用一把生锈的刀和方凳击打徐某1头部,致使徐某1流血受伤。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徐某1额骨骨折、头面部皮肤和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徐某1因受锐性外力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7、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物证:证明徐先亮击打徐某1的工具系徐先亮家的一把无柄菜刀和一条方凳。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徐先亮提出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隐瞒了用刀砍伤徐某1的事实,对其他指控事实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被告人徐先亮的当庭供述、与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证人金某的证言、物证能够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徐先亮用刀及方凳伤害徐某1的事实。故对被告人徐先亮的供述及证人徐某2的证言中未使用刀具、仅使用方凳伤害徐某1的部分供述不予采信,对其他证据,均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先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尽管被告人徐先亮在多次讯问笔录中否认用刀砍伤徐某1的事实,但在庭审中承认用刀砍伤徐某1的事实,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先亮向被害人徐某1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徐某1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徐先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社区和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宣告缓刑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徐先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先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徐先亮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审 判 长 蒋 晖代理审判员 文 娜人民陪审员 廖铠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