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民辖终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新民与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新民,王春正,桑兴堂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千城万家住宅小区彩玉居一单元3004室。法定代表人:王春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民,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原审第三人:王春正,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葛牌镇凉水沟村第一村民小组。原审第三人:桑兴堂,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上诉人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新民、原审第三人王春正、桑兴堂公司决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34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公司的注册登记地虽在西安市吉祥路××龙大厦××室,但上诉人并没有在此办公,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西安市蓝田县千城万家住宅小区彩玉居一单元3004室,因此本案应由蓝田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司决议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上诉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位于西安市蓝田县千城万家住宅小区彩玉居一单元3004室,属陕西省蓝田县辖区,故本案应由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综上,原审裁定不当,予以撤销。上诉人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346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彩玲审 判 员  孙叶花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月××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