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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执复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亳州市新红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朱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市新红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朱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复11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亳州市新红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新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超,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亳州市新红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新红,该公司总经理。复议申请人亳州市新红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新红��器公司)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执异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该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6)皖1602执22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于2017年2月16日送达给朱超,被执行股权的所有权自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现该案已执行终结。异议申请人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本案新红电器公司在执行终结后提出异议申请,已超法定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对新红电器公司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复议人申请新红电器公司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是2017年2月16日下达的抵偿裁定,新红电器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是在规定的时间按照程序提出异议,请求复议法院依法撤销(2017)皖1602执异11号执行裁定,由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2016)皖1602执2297号之一执行裁定的执行异议。本院查明,朱超申请执行新红电器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将新红电器公司持有的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3662%股权以每股3元的价格抵付给朱超用以抵偿债务。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6)皖1602执22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于2017年2月15日送达给朱超,被执行股权的所有权自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同日,该院向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亳州市工商管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亳州市工商管理局均将新红电器公司持有的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222334.20股协助变更登记在朱超名下。��院认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602执2297号之一以物抵债执行裁定是具体的执行措施,其采取和实施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本案中对新红电器公司持有的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未经评估、拍卖程序,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认定的价格作出以物抵债的裁定有可能侵害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行为异议,以求救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执异11号执行裁定,由该院对新红电器公司的异议继续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云审判员 赵 瑞 强审判员 梁 绍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贾 若 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