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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旭与袁道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旭,袁道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刘旭,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砚台镇。被执行人:袁道惠,女,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旭与被执行人袁道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550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道惠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旭于2017-02-0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由申请执行人确认,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5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传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苟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