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101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玉申请执行师学宝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学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015号之三被执行人师学宝,男,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凤鸣谷风景区栗园村芳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执1015号之三裁定书,于2017年08月03日向被执行人师学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师学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师学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0985111008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80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二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