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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韩学中与于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学中,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850号申请执行人韩学中,男,1953年4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03195304094836,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318号15栋4单元3802室。被执行人于涛,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421197311140018,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康街2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学中与被执行人于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涛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冻结金额详见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