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993号原告:刘某某,男,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柯,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才,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才,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才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才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多仓二〇一七年八月某日书记员 李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