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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2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与李营、魏常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李营,魏常江,魏长征,牛慧君,新疆麦迪惠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2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五星南路358号。被执行人:李营,女,汉族,住新疆奎屯市。被执行人:魏常江,男,汉族,住新疆奎屯市。被执行人:魏长征,男,汉族,住新疆奎屯市。被执行人:牛慧君,女,汉族,住新疆奎屯市。被执行人:新疆麦迪惠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0号。法定代表人:刘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乌证执字第000323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李营、魏常江、魏长征、牛慧君、新疆麦迪惠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949305.62元(其中本金937530.32元;执行费11775.30元);二、被执行人李营、魏常江、魏长征、牛慧君、新疆麦迪惠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兰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艾丽菲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