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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执5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百涛与吴希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百涛,吴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百涛,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吴希,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汪百涛与被执行人吴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3民初2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现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3民初2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按原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 武人民陪审员 梁 平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寇元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