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金艳李勇壮与重庆联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直军,重庆联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820号原告谢直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7日,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委托代理人黄宝存,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联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名豪商贸区30幢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6994628XX。法定代表人廖克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捷,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直军与被告重庆联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直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联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在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娅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