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字8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元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元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字8277号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黄宅镇钟村。法定代表人:金建军。委托代理人诸葛东升、黄群芳,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望江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明景。被告郑元基,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元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39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690元,由原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国振审 判 员 郑霞芳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沈浩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