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故城县华恒电工机械有限公司、安徽中宏线缆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故城县华恒电工机械有限公司,安徽中宏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13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故城县华恒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中华街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093068177X。法定代表人:石荣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恩泽,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宏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054474906A(1-1)。法定代表人:祝春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峰,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故城县华恒电工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中宏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8民初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故城县华恒电工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且上诉人亦未按规定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故城县华恒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华敏审判员 陈澜竞审判员 王纯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