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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3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厦门银代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州晋安区分公司与徐德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银代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州晋安区分公司,徐德强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3484号原告:厦门银代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州晋安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福飞北路169号铧兴小区14#、15#楼连接体1层03店面-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348A7G24。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德强,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原告厦门银代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州晋安区分公司诉被告徐德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银代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州晋安区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华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泽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