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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山东东平金赛阳农资批发中心与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平金赛阳农资批发中心,杜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827号原告:山东东平金赛阳农资批发中心,住东平县。法定代表人:李冬梅。被告:杜军,男,48岁,汉族,住东平县。原告山东东平金赛阳农资批发中心与被告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平金赛阳农资批发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山东东平金赛阳农资批发中心负担。审 判 员 王衍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代 秀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