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终3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4-12
案件名称
大城县贺强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马金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城县贺强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马金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3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城县贺强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30846907-5。法定代表人:邱贺强,该专业合作社社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金山,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上诉人大城县贺强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上诉人马金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5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城县贺强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与被上诉人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大城县贺强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城县贺强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大城县贺强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章水审判员 王荣秋审判员 代述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贾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