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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5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久芳与陈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久芳,陈源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366号原告:肖久芳,女,1974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陈源海,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肖久芳与被告陈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久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久芳负担。审判员  陈兴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