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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贺士强与郭春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士强,郭春明,刘金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666号原告:贺士强,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郭春明,男,38岁,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刘金钟,男,46岁,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贺士强诉被告郭春明、被告刘金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贺士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士强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士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贺士强负担。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