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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6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光与天津市大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天津市大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918号原告:杨光,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天津市大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航海道26号农科大厦第16层1601室。原告杨光与被告天津市大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光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晓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