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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艳玲与罗春贵、尹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玲,罗春贵,尹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284号申请人王艳玲,女。被执行人罗春贵,男。被执行人尹亚男,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82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春贵、尹亚男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投资收益,申请人也没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2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杰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宋静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