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4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龙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龙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998号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58668782),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60号。法定代表人:李俊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公司员工。被告:张龙君,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龙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朝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艾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