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民终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邱馨莹与怀化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建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化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馨莹,夏建光,谢祖让,夏建阳,周莉,怀化市园中园鸿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208号(启生楼201号)。法定代表人:夏建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显友,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馨莹,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洪,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夏建光,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审被告:谢祖让,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原审被告:夏建阳,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审第三人:周莉,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原审第三人:怀化市园中园鸿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建材市场3栋130号。法定代表人:韩钦聿,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怀化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馨莹、原审被告夏建光、谢祖让、夏建阳、原审第三人周莉、怀化市园中园鸿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怀化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怀化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怀化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怀化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向 武审判员 朱湘辉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向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