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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执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忠伟与汤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伟,汤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保179号申请人:吴忠伟,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娱娇、张钧,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汤卫东,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担保人:张建华,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人吴忠伟与被申请人汤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忠伟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15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汤卫东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汤卫东在邛崃市有房屋。担保人张建华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XX2**汽车作为其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7)川0183民初1819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15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汤卫东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张建华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XX5**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建华有的车牌号为川AXX5**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汤卫东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权002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