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4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慧与周波、李秀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周波,李秀忠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2735号原告:李慧,女,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人,住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波,女,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人。被告:李秀忠,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李慧与二被告周波、李秀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慧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坏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慧负担。审判员 卢爱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惠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