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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8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范炎与刘某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8执108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范炎与刘某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五寨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处有收入31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五寨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处收入每月164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建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