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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麒麟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麒麟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程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麒麟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前进路24号03商服。法定代表人:王晓琳,总经理。被执行人:程海波,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镇府街二委14组。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麒麟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海波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海波的银行存款(数额及冻结期限详见协助冻结或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