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涛与蠡县雪、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蠡县雪,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962号原告:刘涛,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告:蠡县雪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辛兴镇辛兴村。法定代表人:董新建。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涛与被告蠡县雪女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刘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涛负担。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嘉瑜?PAGE??PAGE*MERGEFORMAT?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