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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吴志平诉被告李晓红、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平,李晓红,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2626号原告吴志平,男。被告李晓红,女。被告李娜,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平诉被告李晓红、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房兵& # xB;人民陪审员 王铁军人民陪审员 陈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