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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与王满昌、周口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王满昌,周口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886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经发大道305号二楼。负责人:王斌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群英、邓冬玲,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满昌,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鄢陵县。被告:周口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车站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中州路69号。负责人:王向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良,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诉被告王满昌、周口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3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晓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金璐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