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826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丁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静宁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丁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静宁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1455号原告:张某。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丁某。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静宁营销服务部原告张某与被告丁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静宁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434.14元、误工费14336.25元、护理费2064.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司法鉴定费1900元、摩托车损失1000元、残疾赔偿金5138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89220.81元。要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静宁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偿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丁某赔偿。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丁某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3日16时30分许,被告丁某驾驶×××号小型轿车行经静宁县八里镇平峰-八里方圆创业集团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发生本次交通事故,被告丁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静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静宁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右踝关节软组织挫裂伤;2、右外踝骨折;3、右侧尺骨冠突撕脱骨折;4、右足距骨骨折;5、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共花医疗费9434.14元,其中被告丁某支付9000元,原告支付434.14元。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X(十)级伤残。被告丁某驾驶×××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静宁营销服务部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丁某驾驶×××号小型轿车并未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静宁营销服务部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原告起诉的第二被告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代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樊亚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