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民再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明英、郑水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明英,郑水仙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再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明英,女,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斌,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水仙,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金沉,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生,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明英因与被申请人郑水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闽04民终318号及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6)闽民申249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陈明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被申请人郑水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金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明英再审申请称: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一审请求;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郑水仙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二审判决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1.许玉荣从未向陈明英主张过债权,且没有经过审理,具体有没有债权或债权多少还是未知数,代位行使债权必须是事实清楚,没有任何异议的债权,郑水仙无权代位行使债权。2.陈明英并不知道许玉荣系委托陈礼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否则不会签订本案所涉《补充协议》,陈明英若知道受让人为许玉荣是不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股东亦不愿意将股权转让给许玉荣。3.即便《协议书》解除,在未审理的情况下,本案剥夺陈明英的抗辩权。4.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并未约定股权应何时登记至陈礼斌名下,一、二审证据可以证实陈礼斌愿意作为隐名股东,陈礼斌在这期间已履行了股东的权利,参与公司的经营,但因其经营不善,公司出现亏损。陈礼斌出具的《说明》中表明,其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原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意思表示已经被《说明》取代。5.相关证据能够证实,事实上是许玉荣尚欠陈明英70万元借款,郑水仙并无债权代位权。郑水仙辩称:1、陈明英对许玉荣委托陈礼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是清楚的,《协议书》对陈明英、许玉荣、陈礼斌具有约束力;2、陈明英没有按照《协议书》变更股权等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协议书》已经解除,陈明英应当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3、许玉荣怠于主张权利,损害了债权人郑水仙的合法权利,郑水仙才提出代位权诉讼;4、陈明英对许玉荣的债务是清楚的。本院再审认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本案中,债权人郑水仙与债务人许玉荣之间的债权已经(2014)梅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而债务人许玉荣对次债务人陈明英是否存在到期债权,关系到郑水仙能否行使代位权。郑水仙提出代位权之诉后,陈明英辩称股权受让人为陈礼斌,陈礼斌已实际参与涉案酒店的经营管理,陈明英依约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许玉荣对其不存在到期债权。陈明英与陈礼斌、许玉荣之间就股权转让存在争议,原一审未追加陈礼斌、许玉荣参加诉讼,未查清陈明英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许玉荣是否应按借款的约定向陈明英支付本息等基本事实,原一、二审判决据此直接认定郑水仙有权代许玉荣向陈明英行使到期债权,明显不当。综上,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导致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迟 建 文审判员 黄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琳(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