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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4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杭州奥士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成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奥士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成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4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奥士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号*层***室。法定代表人:钱焕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成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北上新城*幢*号门***室。法定代表人:吴思浩,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杭州奥士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成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3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杭州奥士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奥士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3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瞿 静审判员 崔 丽审判员 赵 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天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