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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朱晓辉与钟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小平,朱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8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小平,女,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涟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晓辉,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芝,涟水县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钟小平因与被上诉人朱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7)苏0826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依法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朱晓辉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诉人钟小平的起诉。上诉人钟小平于2017年7月31日同意被上诉人朱晓辉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朱晓辉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撤诉行为已经上诉人钟小平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7)苏0826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朱晓辉撤回对上诉人钟小平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合计550元由朱晓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月娥审 判 员  刘群英代理审判员  王 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吴志伟书 记 员  孙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