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杨仁欠卓玛与西宁城西区王霁舟海鲜餐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欠卓玛,西宁城西区王霁舟海鲜餐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311号原告:杨仁欠卓玛,女,藏族,1975年3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乐都县。被告:西宁城西区王霁舟海鲜餐厅(注册号:630XXXXXXXX9201),经营场所,西宁城西区文汇路15号4层402号(新华联购物中心)。经营者:王霁舟,该餐厅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仁欠卓玛与被告西宁城西区王霁舟海鲜餐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仁欠卓玛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仁欠卓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仁欠卓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杨仁欠卓玛。审判员 张革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武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