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延吉市雁山畜牧业有限公司对张立龙失火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元成渊、刘顺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再审审查驳回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7)吉24刑申1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延吉市雁山畜牧业有限公司:申诉人延吉市雁山畜牧业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人张立龙犯失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元成渊、刘顺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刑初字第8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7)吉24刑终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被告人张立龙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查认为,关于申诉人延吉市雁山畜牧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立龙不承担任何责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张立龙应自行承担损害赔偿���任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张立龙受雇于雁山公司,因在执行工作时操作不当,引起火灾,造成元成渊、刘顺子承包的林地造成经济损失384607.08元。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原审被告人张立龙在执行工作时操作不当引发火灾,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延吉市雁山畜牧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不具备资质及认定火灾毁坏的树种及数目、经济损失数额均不准确的问题,经查,公安机关依照职权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延边林业科学院研究院进行鉴定,鉴定人员在开庭审理时对鉴定进行解释、说明。关于一审审判程序违法。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二原告人同时将申诉人和被告人张立龙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起诉,原审法院在刑事部分结束后对民事赔偿问题��出一并判决。而一审法院在2016年10月25日先作出(2015)延刑初字第84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原告人对该裁定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还没有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又做出关于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程序违法的申诉理由,经查,二原告人提出上诉后,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吉24刑终1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而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刑初字第8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是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故其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原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及审判程序无不当之处。申诉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驳回其再审申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