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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与陈传巧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陈传巧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3民初2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住所地:蒙山县蒙山镇西街195号。代表人:沈荣秀,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榜勇,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忠,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员工。被告:陈传巧,女,壮族,广西蒙山县人,农民,住广西蒙山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与被告陈传巧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计126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76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启源审 判 员  王晓春人民陪审员  龙 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利金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