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与被告朱立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朱立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1207号原告:李艳。被告:朱立斌。原告李艳与被告朱立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侯艳红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艳负担。审判员 张东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汤志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