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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与被告朱立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朱立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1207号原告:李艳。被告:朱立斌。原告李艳与被告朱立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侯艳红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艳负担。审判员  张东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汤志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