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唐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唐雄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662号原告: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通和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30027A。法定代表人:边锡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吉兵,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唐雄军,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都万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