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巍与何洪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巍,何洪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1930号原告:徐巍,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被告:何洪术,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受理原告徐巍与被告何洪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何洪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南岸区,且从2014年6月一直居住在重庆市江北区,重庆市巫山县既不是被告的住所地也不是经常居住地,故本案本院无管辖权,请求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何洪术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本案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重庆市巫山县,且双方无协议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何洪术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容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周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