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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8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小萍与高勤汉、叶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萍,高勤汉,叶建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246号原告:陈小萍,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高勤汉,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叶建芬,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萍诉被告高勤汉、叶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萍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瓶窑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应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