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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与郑伙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郑伙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257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743号。负责人:赵晖,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仕广,广东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伙湾,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诉被告郑伙湾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未按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从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志权书记员  麦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