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明虎、周金翠与李建平、吴小英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明虎,周金翠,李建平,吴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财保67号申请人:王明虎,男,汉族,1965年9月10日生,住溧阳市。委托代理人:庄锡锋,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周金翠,女,汉族,1966年7月23日生,住溧阳市。委托代理人:庄锡锋,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建平,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被申请人:吴小英,女,汉族,1988年1月20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申请人王明虎、周金翠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建平、吴小英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00万元。2017年8月1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明虎、周金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建平、吴小英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明虎、周金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晓琴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金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