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民初9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沈阳吉盛通运输有限公司与王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吉盛通运输有限公司,王辉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046号原告:沈阳吉盛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荣路7号2门。法定代表人:翟成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一,辽宁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吉盛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吉盛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吉盛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代 明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