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5破申2号申请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新华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148480063R。法定代表人:邵银富,该公司董事长。2017年8月3日,申请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建筑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经资不抵债,但其企业信誉较好,仍有竞争优势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本院查明:银河建筑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20日,住所地为浙江云和县浮云街道新华街88号,工商登记在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资本5058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邵银富。公司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凭资质经营)。根据银河建筑公司初步统计,截止2016年5月,公司总资产约为31273万元,总负债约为32114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属于重整适格主体。申请人住所地位于云和县浮云街道新华街88号,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申请人负有高额银行金融借款债务、社会个人借款、税款等债务,且据查询在本院的执行案件可以认定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符合重整条件。根据申请人的陈述以及提交的重整工作计划来看,银河建筑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在行业内具备相应的技术优势,并就重整的可行性作出清晰的说明及作合理计划,故本院认为申请人的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浙江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梅金火审 判 员 杨飞挺审 判 员 刘 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项宗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