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魏帅卿犯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帅卿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刑初7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帅卿,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2015年6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到洛阳市公安局大庆路派出所投案,同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0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马郡,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河津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一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帅卿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本案被告人魏帅卿与河津市人民法院(2017)晋0882刑初121号被告人王洛宜在诈骗犯罪过程中系共同犯罪,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2017年4月17日本院作出(2016)晋088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洛宜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帅卿与被告人王洛宜在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系共同犯罪,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津市人民法院(2017)晋0882刑初76号案件并入河津市人民法院(2017)晋0882刑初121号案件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张军杰人民陪审员 毛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樊倚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