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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高丽申请执行郑建国刘会文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丽,郑建国,刘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239号申请执行人高丽,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郑建国,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刘会文,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本院受理高丽申请执行郑建国、刘会文民间借贷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2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执行债权为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4民初2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者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郝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