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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2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韩丽平与张晋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平,张晋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2民初587号原告:韩丽平,女,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张晋中,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原告韩丽平与被告张晋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韩丽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菜款34606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开设有一蔬菜门市。2015年,原、被告协商,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蔬菜,被告到2015年12月2日,经结算尚欠原告56606元,并给原告打欠条一张。后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可被告只给付原告22000元,剩余34606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的原告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所提供的欠条标明是“大军”,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是王学军,故本案以韩丽平为原告起诉被告张晋中是不适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丽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树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