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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于振民与李庆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振民,李庆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015号原告:于振民,曾用名王绍连,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李庆贺,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振民与被告李庆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振民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于振民负担。审 判 长  殷 来人民陪审员  巩瑞侠人民陪审员  杨小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戚玉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