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于振民与李庆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振民,李庆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015号原告:于振民,曾用名王绍连,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李庆贺,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振民与被告李庆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振民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于振民负担。审 判 长 殷 来人民陪审员 巩瑞侠人民陪审员 杨小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戚玉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