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织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安徽顺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顺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织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安徽顺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艳秋,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俊杰,男,贵州诺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地:贵州省织金县金凤街道白岩村。法定代表人:赵金明,男,总经理。被告: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湖滨路1号红枫湖会议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家忠,男,总经理。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磊,男,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殷爱华,女,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顺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山东能源集团贵州矿业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后本案因需等待另一案的审理结果而中止诉讼。现原告安徽顺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顺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自行和解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顺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安徽顺安矿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雁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