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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4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罗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254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罗某,男,1997年9月26日出生,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单冬,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2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鉴于罗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辩护意见 被告人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提出从轻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 查明事实 2017年3月28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与朋友在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社区新时代酒吧门口,发现女友韦某某被殷某某等几名男子骚扰,于是二人上前与对方争论。殷某某见状即上前殴打被告人罗某,随后殷某某一方多名男子对罗某殴打,罗某予以还击。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罗某使用凶器刺伤被害人殷某某等人,致被害人殷某某腹部及手臂多处被刺伤,至陈金祥左眼部挫伤、右前臂裂伤。韦某某被李某某持塑料椅砸致头皮挫伤。经鉴定,被害人殷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陈金祥、韦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2017年3月28日1时许,公安机关接报赶到现场,被告人罗某见状返回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关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5000元,被害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院意见 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被告人系防卫过当,且已赔偿、获得谅解,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判 决 一、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雯 二〇一七 年 八月 三日 书 记 员 吴 霞(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