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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04

案件名称

韩民富、陶光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民富,陶光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382号申请执行人韩民富,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万年县。被执行人陶光旭,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住万年县。申请执行人韩民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9民初6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陶光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陶光旭有公积金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陶光旭所有的在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万年县管理部的公积金收入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高科审判员  李亲孟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方文谦 微信公众号“”